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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 2008 ]152
更新:2012/6/19 字体:

浙卫发[ 2008 ]152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我厅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把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评审条件,推荐评审的主要文件依据详见附件1。
  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发〔2008〕99号),对有关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请各地区各单位遵照执行。
  三、为了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相关政策,我厅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作了解答(文件另行下发),各地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解答口径做好有关工作。
  四、各地区各单位中级、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
  五、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上报材料的要求,认真做好材料的审核、整理工作(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详见附件2)。对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厅不予受理。
  六、上报我厅的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上报的有关评审材料,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我厅人事处备案。
  七、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必须输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管理软件,上报的相关表格也必须由软件产生。去年使用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软件已升级,请有关单位及时登陆浙江卫生信息网下载升级。软件维护联系人:贺挺,联系电话:0571-85112270。
  八、各地区各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时,要求同时缴付评审费用。帐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01613535050006389,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请注明“高评费”字样。
  九、各地区各单位务必在2008年8月20日前,将评审材料上报我厅人事处(有卫技副高级评审权的单位,报送评委会评审人员名册),逾期不予受理。
  十、从2009年度起,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交论文名录要求按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08年修订稿)的通知》(浙医管中心〔2008〕32号)规定执行。我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全部同时废止。我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的附件《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同时废止,此外的内容仍然有效。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而且涉及到广大卫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本通知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主要文件依据
              2.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上报材料要求
              3.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有关内容摘要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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