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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参考文献的撰写
更新:2012/6/27 字体:

2.引用参考文献必须是已正式发表的,主要是引用正式发表的原著。未经发表或非公开发表的论文、译文、文摘,或观察资料、内部资料以及个人咨询或通讯等均不可用作参考文献,必须引用时,其作者、文题、刊名、出版年、卷次、期次、页码等可用圆括号的形式插入正文内。尚未公开发表如属某刊已通知作者将发表者,一般不可引用,特殊情况引用时可在刊名后用括号注明“待发表”或“in press”。

3.引用的文献必须是作者亲自阅读过的。不要转引他人所用的文献,即不能从综述或其他论文的参考文献中直接摘取,以免徒有数量而降低有针对性文献的重要性。一般不能转引二次文献,对于未经查阅或未找到原文者,若非引用不可时应在该资料来源之前加“引自”二字,不能径写原文献。亲自阅读对于该项研究有很明显的启发和帮助,切忌引用和著录与此项研究论文不相关的参考文献。

4.引用中医经典著作时,则不列入参考文献部分的著录,而在正文所引句末或段落末加圆括号注明出处即可。如:论文中引用的《灵枢·本藏篇》、《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伤寒论·序》等。随着中医中药的遗产的发掘及国际交流力度的加大,中医中药研究的论文也日趋剧增,作者在撰写医学论文时应正确引用和著录中医经典著作。

5.注意引用参考文献一定要少而精,要删掉可有可无、学术价值不高的参考文献。目前国内一些医学期刊对于参考文献的引用数量都明确限制,论著引用不超过10条、综述引用不超过25~30条。但是,也有人主张只要符合上述要求而必要的文献仍然可以引用,不应拘泥于严格的限制。

二、新的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主要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详见本书附录七《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于2005年3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代替GB/T7714-19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是中国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自1987年《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文献著录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其进行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新标准规定了各个学科、各种类型出版物的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著录顺序、著录用的符号、各个著录项目的著录方法以及参考文献在正文中的标注法。新标准在著录项目的设置、著录格式的确定、参考文献表的组织等方面尽可能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以达到共享文献信息资源的目的。它适应信息时代编辑著述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吸收国内外有关成果(特别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1999年1月2日印发、1999年2月1日试行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中的有关成果),在尽可能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尊重我国的有关传统习惯,非等效采用ISO690《文献工作-文后参考文献-内容、形式与结构》和ISO690-2《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第二部分:电子文献》两项国际标准,是GB/T7714-1987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之后的又一部著述和编辑规范。该标准是一项专供著者和编辑编撰文后参考文献使用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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