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2申报评审卫生高级职称应具备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1)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总学分125分(须含《工业强省战略学习测试》合格成绩)。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的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5学分;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
(2)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所需Ⅰ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