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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
更新:2012/11/29 字体:

四川省关于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09〕6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 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 2009〕21号) 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藏区县乡村医疗卫生队 伍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2〕25号)的精神,加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稳定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 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由考试与评审两部分 组成。考评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考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承担考试考务工作,审批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建立专家库组建评委会的有关规定,负责评审基层卫生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考评范围

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同 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附件)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含中医药,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非国家扶 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暨艰苦边远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和社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拟晋升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本通知规 定进行考评(民族医药专业只需参加评审);拟晋升基层卫生专 业正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评审。

三、考试及合格标准

基层卫生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不单独组织,与全省卫生(含中 医药)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合并进行,实行单独划线确定合格标 准。考试相关组织及考务工作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 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 人办发〔2005〕36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医药 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 通知》(川人办发〔2012〕53号)。

(一)报考条件。报考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6)医学相应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9年,并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7)无医学专业学历(中专学历以下)中医药技术人员,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1998年6月26日之前取 得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 岗位不少于12年。

3.破格报考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符合川人 办发〔 2005〕367号川人办发〔2012〕53号文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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