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卫人〔2013〕22号
各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做好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原则上按省职称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主任、副主任,社区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03〕2号)执行,并对近年来明确的申报评审条件作如下汇总。
(一)适用范围要求
1、申报评审医、药、护、技和医学工程等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或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2、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人员,必须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或在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不含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设为二级的医疗机构。
3、退休人员申报评审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执行。
(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1、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卫生高级资格申报评审。
2、申报人员应提交现资格首次聘用的年度考核表,以及2012年度考核表。破格申报副高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一份任现职以来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表。
(三)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2、申报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学位)证书。申报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证书。
3、2008年以来,参加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可作为申报卫生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我省校外学习中心名单可在“江苏卫生人才网”下载专区栏目下载)。
4、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成人教育、或在境外(含港、澳、台)院校取得的专业学历(学位),应提交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1、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进行评审。对于受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兼聘管理等岗位的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可酌情减轻。
2、申报人员对照标准条件要求,填写《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一览表》和《任现职以来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其中护理专业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申报人员,提交本人主治(持)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病案复印件3份(不同年度);不设病床的临床类和非临床类专业申报人员(护理专业除外)提交反映本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2份,并附专题报告所引用的相关原始资料。高评委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病案或专题报告的水平进行评价,必要时对病案或专题报告引用的原始资料来源进行抽审。
4、提交的病案应是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本专业病种,内科病案应是申报本人主治(诊),手术、麻醉、诊断的病案应是申报本人为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