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1)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2-1)
护师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 类学分数不得低于8 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2-2)各级护理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 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 学分。
(3)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二级医院) (机构人员代码2-3)各级护理人员年度有参加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并获得相关I 类学分(分值不限)。
3、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机构人员代码3-1)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 分(不区分I 、II 类学分)。
4 、任现职期内,经单位批准到上级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 - 5 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 学分。6 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完成规定的25 学分(不区别I 、II类学分)。审核时需有派出单位和接受单位的证明及相应的考核证明材料。
三、学分审验材料
(一)((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I 类学分审核表))(以下简称《学分审核表》由个人登陆湖北省医学会网站下载。
(二)所获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分证书需提供原件,已发表文章和出版物获奖证书、接受进修单位的证明等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I 类学分审验汇总表))(以下简称《学分审验汇总表》,在湖北省医学会网站下载。
四、学分审验程序
本次继教学分审验只受理II 类学分达标的继教对象I 类学分的审核。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其年度所修的学分,填写《学分审核表》,并按学分合格和不合格分别汇总填入《学分审验汇总表》。
(二)各市(州)继教办和高等医学院校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核实认定;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由省继教办核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