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专学历,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25年,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30年。
(五)其他条件
1.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级别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及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申报中西医结合内科和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申报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免予计算机和外语考试,其它免试条件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2.根据有关规定,市级医院临床医师晋升前下农村(社区)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其中必须有一次连续1个月以上。
3.从2014年起,申报对象所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
4.援藏、援疆、援青及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只确认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具备确认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以及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仍应按规定的年限和程序申报评审,可在承担一次援助任务后的第一次评审中,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按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评审办法
(一)报名审核。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后报局职改办,再由局职改办按规定程序报相应的资格评价机构。其中单位审核情况请在综合表“单位推荐意见”一栏中注明。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须成立考评小组,一般要求11人以上,非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申报人员要由该考评小组集中推荐,推荐结果作为“单位推荐意见”。
(二)参加考试。申报对象必须按所申报的专业,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人机对话考试,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申报评审专业与考试专业应相一致,申报专业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三、否定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近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二)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三)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四)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五)经查实收受“红包”未满1年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六)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七)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