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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组织与管理的规定
更新:2013/7/15 字体:

四川卫生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组织与管理的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组织实施。未确定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因对口支援工作计划变化等原因未能安排到对口支援机构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安排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各派员机构结合受援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派员计划,在每年3月、9月底前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市(州)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10月将对口支援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建立考评机制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

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等督促落实机制。健全考核管理制度,接收机构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人员的考核、鉴定等工作。

(三)落实福利待遇。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和进修学习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与派出单位所在科室同职务人员同等对待,差旅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补助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四川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贯彻实施意见》(川人发〔2007〕8号)和《关于调整艰边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6号)等规定落实。

查看更多四川卫生高级信息(www.med126.com/zhicheng/sichuan/)

全国卫生高级职称考试、评审汇总(www.med126.com/ren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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