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参加考试和评审人员须取得卫生厅、司法厅共同组织的“四·五”“五五”普法考试合格证书。
(十一)下乡工作要求。具体办法参见《山西省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实施办法》(晋卫医[2004]6号)。
(十二)继续医学教育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登记按照省卫生厅《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登记的补充通知》(晋卫科[2004]5号)要求进行。
(十三)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出具的推荐(占岗)函或《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五份(厅直单位四份),并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答辩论文一篇(申报正高者须为卫生系列指定的国家级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及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各一式五份,须按照附件1、2(附后)要求格式打印,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
4、学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及相关荣誉证书原件或相关文件。有准入资格要求的,提供准入资格证书。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卫生资格考试国家标准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及现任职务聘任后中级、副高级工资晋档审批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6、要求考核年限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7、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或合格证书)原件。
8、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免试文件复印件(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公章)。
9、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原件及国内主流科技文献数据库检索页。
10、山西省医务人员下乡登记卡。
11、申报第二任职资格评审或委托评审者,需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批转的函件。
12、普法合格证书。
13、全民医疗卫生单位中的非占编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提供用人单位与本人双方签订的正式有效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全民事业单位中截止2013年8月31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须提供延长退休批准件;评聘分离全民事业单位人员,须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在出具的推荐评审函中写明本单位的相应岗位空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