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重庆市卫生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及标准
执行《重庆市临床医学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10〕208号,简称208号,下同)和《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54号,简称154号,下同)相关规定,其中医学类专业(公共卫生类除外)执行208号文件规定,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技术类专业执行154号文件规定。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思想政治(医德医风)条件、学历资历条件
医德医风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医师资格为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资格,其思想政治(医德医风)条件、学历资历条件执行208号有关规定;公卫类别执业医师、药学、护理、医技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资格,执行154号有关规定。任职年限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二)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执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90号)有关规定。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属于年龄、学位、专业、乡镇基层单位免试范围的由各区县职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免试范围(如:三支、破格免试等)须报市职改办审批。
(三)执业资格条件
医、护类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须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和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类别申报高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