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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东评审评定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更新:2013/7/31 字体:

五、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中小学教师等系列或专业,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另定外语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职称外语政策,一律不得制定相关政策,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一律无效。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既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3月20日  国人部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分布更为广泛,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外语能力也得到明显提高,但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在科技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我国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外语越来越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

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改革完善外语测试办法,改进测试方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科学、客观、便捷的外语应用能力评价服务,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服务。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

(一)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 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 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 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 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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