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一、申报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专业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医疗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
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发展趋势,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一定研究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具备第1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