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健全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政策向基层倾斜的有效激励机制,促进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对长期在县级(不含市、州所在地的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学历大专以上毕业即到县参加工作,本科毕业满20年或大专毕业满25年,以及中医专业师承人员,现继续在县工作,对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有较丰富的预防诊治经验,业绩突出,申报评审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者,理论文章作适当放宽。符合前述条件人员,在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1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有2篇第一作者的本专业论文,发表在本专业刊型内部资料上。对本科、专科、中专学历人员,在乡镇(不含县所在地的城关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分别满12年、16年、20年,担任中级职务满2年的,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对符合上述“放宽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登记审核(见附件9),并附专题报告逐级上报,做好推荐工作。
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规定。
6.必须按规定有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经历。遵照中发〔2002〕1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聘任主治医师及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县及县以上各级医院中临床专业的人员凡聘任主治医师或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必须具备此项条件,并填报《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3)。不具备者,一律不予推荐评审或聘任。
7.具备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1)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总学分125分。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的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5学分;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
(2)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中申报高、中级职务,属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社区的需总学分100分,其他单位的需总学分50分,均不需具备Ⅰ类学分。
(3)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所需Ⅰ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10分。
(4)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标准执行。
(5)学分验证工作仍分别由省、市(州)、县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其中贵医附院、遵医附院、省医、省疾控中心分别由本单位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抽验。关于评审材料中的“继续医学学分要求”请按《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4)验证申报。
8.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程序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黔人通〔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各核准授权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的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及答辩考核工作,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省级高级评委会的答辩考核时间另行通知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
9.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应承担或完成过市(州)、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申报人员须提供科研立项部门或单位出具的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等证明材料。
10.卫生系列继续推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代表论文送审制度,申报人在报送材料时指定一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为代表论文,并提供word电子文档。评审委员会将组织同行专家对代表论文的理论水平、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结果作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进行判断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