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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全行业评审管理办法 沪人社专发[2012]40号
更新:2013/8/26 字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关于修改<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117号)和《关于在本市临床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强化专业实践能力评价的通知(试行)》(沪人社专发[2011]52号)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有关申报条件和材料的说明

附件

有关申报条件和材料的说明

一、申报人员要求

(一)回国留学人员

按国家人社部和市人社局的有关规定,回国留学人员根据学历、在国外的工作经历以及工作业绩,申报职称可参照国内与其同类人员的情况,申报相应的职称级别。

(二)回国留学人员和外省市引进到本市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后经考核合格才能申报。

(三)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体开业行医人员的任职资格申报,由所在区、县卫生局统一受理审核后上报。

(四)研究系列人员

凡申报医学科研专业人员,必须是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研究所(室)工作的专职科研人员。

(五)援外、对口支援等人员

因在国内、外执行援外医疗、对口支援等公务不能参加面试的人员,由单位出具专题报告并提供有关批件等材料,可以进入评审程序。单位申报时须提供《因公执行公务人员名单表》。援外人员申报在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论文方面的申报条件要求:

1.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方面:取得援外出国前外语培训合格证书的,可视为具有外语职称证书(四年有效)。援外人员援外期间申报高级职称,可不要求提交计算机职称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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