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技术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第一条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条 医(药、护、技)士
1 、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 、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三条 医(药、护、技)师
1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 、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3 、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 、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土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上学位者。
第四条 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1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