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作研讨资料、工作动态、讲座、报告、文件汇编等资料性质的材料。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997年9月30日联合下发的湘办发[1997]34号文件中明确的只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
二、学历要求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有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各系列职称评审试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学历。规定学历指国家教委承认的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按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准予毕业所获得的学历(除另有规定外)。各种进修、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所申报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规定学历,根据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教高[1998]8号)规定,我国高等学校本科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一级学科门类,同一级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
(三)申报卫生、工程、自然科研、高教、农业五大系列职称时,申报人所具有学历(包括后续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资格的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其它系列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资格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接受省、部级教育、培训机构六个月以上时间的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继续教育证书。
(四)具有大专学历在县农业、林业、水利企事业单位工作,累计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专院校毕业,在县以下(不含县)区、乡(镇)企事业单位(含编制、工资关系在县而长期派驻在区、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任现职已达到《试行条例》规定时间要求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未经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未取得学位证书的各高等院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毕业或结业证书,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六)凡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及学历要求上,与此文件精神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