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第一批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并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条例》,现就2014年第一批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3年10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
各申报单位必须在此期间(网络窗口期)登录“自治区级继续教育项目申报系统”(网址:www.xjwst.gov.cn/jxjy),完成网上项目申报及提交工作,提前或逾期申报均会因网络窗口关闭而不能进行申报。
二、申报方式
(一)自治区卫生厅委托新疆医学会受理自治区级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工作。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各地(州、市)申报单位应从所在地(州、市)卫生局获得次级申报账号后方可进行申报。
(三)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各地(州、市)卫生局,在对本单位及辖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于11月25前统一上报卫生厅学会办。
(四)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两次;II类学分申报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各申报单位可于每月1-3日通过“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五)卫生厅对申报项目最终审核后予以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各项目申报单位要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安排授课内容和授课时间。原则上每个项目举办天数不能超过5天,以2-3天为宜;每8个学时授予1.5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与所申报项目内容相关的学习和工作经历。一个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1年内不得超过两项,一个项目举办地点不超过3个。已推荐为2014年国家级的继教项目无需再次申报。未按时完成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继续申报。
(三)申报自治区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课师资中应有在我区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
(四)申报人在完成申请表填写后,必须完成“提交”操作方可成功实现网上申报,同时需打印纸质申报表一份报送至所在单位及各地(州、市)卫生局。
联系人:卫生厅科教处 王莹 0991—8561601
卫生厅学会办 任红 0991—8565337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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