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独立完成或组织疑难病诊断、治疗、检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提供任现职期间反映最高专业技术水平的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
2、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提供结题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3、获市(地)、厅(局)级科技二等奖(包括新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奖项内容应与本专业有关;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相符,至少要在省内推广应用;申报时要求提供每项专利的专利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说明书、5所单位(至少1所单位为三级甲等医院或省、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出具产品使用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医学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主编、副主编(合计排名前五名)正式出版的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1部,且本人参加编写部分5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均为本专业的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科技类医学专业学术期刊”是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家医(药)学专业学会或各省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分会主办或主管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各省所属的本科以上医药院校主办的学报。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专著或译著”是指:按国家通用标准正式出版,通过登录“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可以查询到的较高学术水平的医药卫生专业著作。申报材料时要求提供登录“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的“版权页”(“打印格式”、“书目详细”两个页面);异地印刷的“专著或译著”,还应提供“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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