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卫生网关于2014年卫生、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卫计人事〔2014〕62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4〕58号)要求,现就2014年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资格
(一)关于申报条件
2014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继续执行《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88号)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发〔2007〕170号)的规定。
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继续执行《自治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89号)的规定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适用范围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技术服务人员。
(二)关于时间的计算
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计算、职称外语(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或降分申报人员的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外语成绩、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的取得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三)关于论文的认定
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各单位要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医药卫生类中文专业期刊目录的通知》(宁卫函发〔2012〕718号)的要求进行论文检索和验证,在线打印检索结果,由检索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对于不在规定目录范围内或检索不到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审核资料时要加强复核,审核无误后由具体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关于对教学及科研能力的要求
严格落实评审条件中关于教学能力的有关要求及量化指标。对申报职称人员的科研能力采取分层次做不同要求的办法,重点对申报正高职称人员和三级甲等医院中申报正、副高职称人员进行要求。对其他申报人员科研能力的要求适当放宽,可以是本单位组织、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课题研究或专业科研理论总结。科研课题的立项、实施、成果将作为评审会评审的量化加分因素适当加分。
(七)关于提交疑难病例的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的疑难病例(解决重大问题)实例要符合工作实际,并能够反映申报人的工作内容和任务。从事临床工作的申报人员提交疑难病例时须提交病案复印件,并经病案主管科室审核盖章确认。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宁夏卫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要对提交的疑难病例进行电话或实地抽查核实。
(八)关于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
医药行业中从事药学和药品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卫生系列评审条件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对其中关于工作量及技术能力的规定暂不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