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辽宁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对201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凡省内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人员除外),成绩合格者可参加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评审。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详见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辽卫函[2014]167号)。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及赋分标准(见附件1),其中,正高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科研能力(论文)和综合能力(答辩)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副高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和科研能力(论文)。新修订的《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另发。
(二)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
凡符合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四)进一步加强评审委员会管理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例会前,由省人社厅与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共同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建本年度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未纳入“评委库”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大评审专家遴选范围,逐步补充和完善现有的“评委库”。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营私舞弊的评审专家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反馈至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试与评审人员范围
(一)凡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工作且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和评审。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离退休后现仍在我省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的依据。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人社部门同意,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