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派出单位的医政、疾控、中医等部门,负责下派工作的计划、组织和管理,并做好与接收单位的衔接和协调。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派出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审查是否完成下派任务、是否同意职称申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派出和接收单位要做好下派记录,如实填写《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记录表》(详见附件),并作为参加卫技中级资格考试、申报卫技高级资格的必备材料。
第十三条 城市医生在基层服务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派出单位支付,享受派出单位原科室同类人员的平均奖金。所需费用按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2〕316号)精神,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下派医生在基层服务期间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下派医生应遵守接收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接收单位的管理。接收单位要关心、爱护下派医生,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营医院及地处农村的省、市级医院,以及县级医疗、疾控机构是否开展此项工作,由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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