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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2014/6/5 字体:

推荐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主要文件依据和掌握口径摘要

一、基本条件要求

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破格条件要求(不包括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23号)、省卫生厅《关于2000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0〕174号)以及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规定执行。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提交论文要求

按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规定执行。

四、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评审西医临床及中医临床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其他专业人员按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规定执行。

五、业务笔试要求

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申报评审专业类别要求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要求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类别,应与本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

(二)未取得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申报相应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七、上报材料要求

按省卫生厅人事处《关于做好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上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人便函〔2002〕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一)一、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含评审当年,下同);三、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

(二)前3年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包括优秀)未满5年者。

(三)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四)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五)经查实收受“红包”者未满1年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经查实索取“红包” 者未满3年。

(六)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七)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九、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

(一)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包括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及其派出机构。

(二)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不能直接申报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十、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有关要求

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从今年起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时间,可视作晋升前到农村服务的时间。

十一、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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