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专业副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鄂职改办函[2014]1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现将《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专业副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专业副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基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结合基层实际,特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 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副高职务任职与全省常规副高卫生系列的专业设置基本一致,分别是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乡镇卫生院(包括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乡镇血防站、计划生育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在编在岗及签订固定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符合第一章第三条要求,且取得中级资格。
(三)符合《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要求的执业资格。
(四)专业水平测试合格,外语计算机水平达到应知应会要求。
(五)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省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毕业,取得中级资格后,在乡镇(社区)卫生计生部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含大专毕业后取得中医师承合格证者),取得中级资格后,在乡镇(社区)卫生计生部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毕业(含高中或中专毕业后取得中医师承合格证者),在乡镇(社区)卫生计生部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中级资格满7年。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含初中以上毕业后取得中医师承合格证者),在乡镇(社区)卫生计生部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取得中级资格满7年。
(五)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上述相同学历,在乡镇(社区)卫生计生部门从事本专业技术及中级职务工作达到上述相应年限。
三、能力业绩条件
申报基层卫计人员副高职称,应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
(一)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兼职的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20周。
(二)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一年以上经历。
(三)每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6分以上(当年在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培训一年以上的,视同取得相应学分)。
(四)理论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中级职称以后,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意识,能对本专业实践中问题进行总结提炼,其经验在行业内推广,取得实效;
2、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能主持本院本专业的业务讨论,引领指导其他人员开展工作;
3、任中级职称以后,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论文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宣读论文1篇;
4、任中级职称以后参与编写本专业著作1部。
第五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和资历,确有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基层卫计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申报。
(一)市(州)级政府开展的行业综合表彰或县级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不含单项表彰);
(二)市(州)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津贴人员;
(三)县(市)有资金匹配的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组织完成者;
(四)有独特的医(技)术,有解决某一疑难病症的能力,且成效显著。
第六条 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要对参评对象进行面试考核,还要对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注重职业道德、坚持标准条件、突出能力业绩、坚持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在本学科领域有所专长。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技术操作能力,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转诊处理、康复、护理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具有一定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主持本专业的业务讨论,将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传授新人。
(四)善于思考,能总结实践经验、进行专业操作问题的研究。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申报: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
(二)近3年内出现三级以上医疗事故,本人属主要责任当事人。
(三)受行政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
(四)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农村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申报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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