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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更新:2014/8/4 字体: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临床、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诊疗常规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3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病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4.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5.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一级专业学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医药院校、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研究院主办的学报。如由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系列、卫生部主办的实用医学系列、中国药学会主办的中国药学系列、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出版的学报和杂志,卫生部直属的协和医院、北京医科大学、上海医科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西医科大学学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的广州中医药大学的学报等。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6.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7.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

18.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如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组召集的全国妇产科学术交流会。

19.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如中华医学会广东分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0.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如中华医学会广州分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22.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3.科技成果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24.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立项必须经市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5.科技成果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26.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27.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28.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特指地市二级以上医院的临床医务人员。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评定标准”所指专业理论知识,可以通过统一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2.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3.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粤卫[1999]18号)规定执行。

4.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5.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6.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7.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如,档案记载从1976年起从事护理员工作,1978—1980年全脱产学习护理中专课程,则其专业工作年限由1976年起计至申报当年底,再减去2年。后续学历申报人员须填写“广东省后续学历人员申报卫生技术资格专业工作年限审核表”。

8.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聘任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年底止。

9.本条件所指技术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10.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否则作无效成果看待。

11.本条件所指水平(如达到×××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12.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经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可”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市(县)卫生局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市(县)卫生局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13.从事妇幼保健专业的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选择申报临床医学的“妇产科”或预防医学的“防疫”专业。

从事皮防专业的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选择申报临床医学的“皮肤科”或预防医学的“防疫”专业。

从事健康教育专业的人员可申报预防医学的“卫生防疫”专业。

14.到下级医疗机构指导、开展工作的内容包括:巡回医疗、对口定点扶贫、医疗协作、院外会诊、抢救、到下级或外单位举办讲座、学习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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