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人函〔2004〕1146号
省卫生厅:
《关于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有关问题的函》(粤卫函〔2004〕277号)悉。经研究,现就粤人职〔1999〕23号文中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论文、著作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关于国家一级学会和国家级期刊问题,结合卫生系列实际情况,在执行中原则上可按以下规定把握:
1、国家一级医学专业学会在现阶段是指: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
2、国家级期刊是指:由国家一级医学专业学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办并出版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本科以上医药院校、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国药科大学以及第一、二、三、四军医大学主办的学报。
(二)在经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的医学专业期刊增刊(不包括论文集、专辑、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不受数量限制。
(三)在外文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凡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可按国家级论文对待;没有被SCI收录的,按省级论文对待。
(四)多人完成的著作中,只有著作的章节有署明作者姓名的、或每人完成的部分书中有明确界定的,才能计算编写者完成的字数,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没有明确界定的,不算。
二、县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是指属县、县级市行政管辖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医疗卫生单位,不含城区医疗卫生单位。
三、科研课题及成果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科研课题立项问题。严格按粤人职〔1999〕23号文执行。凡与粤人职〔1999〕23号文规定不一致的批复或复函,不再执行。
(二)科研课题执行问题。已完成的课题必须提交结题报告书;没有完成的,应根据课题进度安排,在立项后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提交经专家鉴定的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立项后没有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无效。
(三)粤人职〔1999〕23号文所提的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省级科技进步奖。2000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前的厅级科技进步奖可参照市级(地级以上市)科技进步奖层次对待。
四、关于援外、援藏(疆)专业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援外医疗专业人员在执行援外任务1年后到回国未满1年期间,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关于援外医疗队员申报卫生技术高、中级资格问题的通知》(粤职改办〔1994〕25号),并在课题、计算机、继续教育等方面暂不作必备要求。援藏(疆)医疗专业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属援外人员,执行现行政策规定。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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