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4〕267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各单位,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四川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8月29日
四川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的管理,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计生委设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评审专家原则上按二级学科(专业)分类管理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其中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口腔医学、临床诊断学、护理学等专业可按三级学科分类管理。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
(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科技动态;
(三)熟悉国家和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相关政策,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四)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五)聘任本专业厍高级职务5年及以上,护理专业可放宽至聘任正高级职务3年及以上;
(六)距离退休年龄3年及以上,国内知名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七)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工作。
第五条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省卫生计生委的委托,担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主审本人亲属、本单位申请人员材料时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四)任期内不得向他人透露其评审专家身份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不得泄露答辩、评议、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评审结论内容和表决情况,不受理评审对象或其他人员对上诉内容的咨询;
(五)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省卫生计生委。
第七条评审专家候选人由本人自愿申报,经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委直属单位、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和中央驻川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评选,确定入库专家,并从入库专家中遴选部分专家组建专业组长库。
第八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建立评审专家履职档案,作为专家库动态调整依据。
第九条新评选出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卫生计生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等,可适时增补入库。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卫生人才,可适当降低正高级职务任职时间条件,适时增补入库。
第十条已退休、调离四川、身体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等人员应及时调整出库。
第十一条每年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专业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对履职表现优秀的评审专家,在推荐评选有关专家、人才时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所在单位每年一季度前将其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报省卫生计生委,对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暂停担任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评审期间不服从管理和不遵守相关工作纪律的;
(三)收受申报人员财物或索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泄露评审工作秘密的;
(七)利用评审专家身份和影响力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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