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宁夏卫生、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卫计人事〔2015〕96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5〕107号)要求,现就2015年全区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现行评审条件
(四)落实科研能力条件要求。三级甲等医院(中医院)申报医师类职称的人员,科研能力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除三级甲等医院(中医院)外的其他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机构申报正高级职称和医师类副高级职称人员,对参与科研课题的名次不作要求。县级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和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护理、药学、医技、卫生管理人员,在科研能力方面暂不作硬性要求。
(五)落实“凡晋必下”制度。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精神,自2017年起,晋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县级以下对口专业岗位服务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服务时间可累计计算。具有在县级以下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对服务时间不作要求。
二、关于其他评审条件的要求
(一)关于论文的认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各单位要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医药卫生类中文专业期刊目录的通知》(宁卫函发〔2012〕718号)的要求进行论文检索和验证。对于不在规定目录范围内或检索不到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
(二)关于乡镇和社区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认定。按照倾斜政策申报职称的乡镇和社区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须在社区或乡镇工作满4年,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编制部门出具工资关系和编制情况证明。
(三)关于提交疑难病例的要求。申报人员提交的疑难病例(解决重大问题)实例要符合工作实际,并能够反映申报人的工作内容和任务。从事临床工作的申报人员提交的疑难病例须附病案复印件,并经病案主管科室审核盖章确认。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宁夏卫生计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要对提交的疑难病例进行电话或实地抽查核实。
(四)关于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医药行业中从事药学和药品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卫生系列评审条件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对其中关于工作量及技术能力的规定暂不作要求。
(五)关于脱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职称申报问题。完全脱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人员,可在原有职称基础上申报卫生管理专业职称,不得申报原从事专业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