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基层(指县及县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大类,资格名称为基层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基层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基层主任(中)医(药、护、技)师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基层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评聘机构区域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基层卫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服务。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下同)、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基层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1、县级(县级市、区,下同)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基层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受聘担任基层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社区(乡镇)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基层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受聘担任基层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基层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社区(乡镇)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受聘担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受聘担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3、博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受聘担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和资历,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2项以上条件,可破格申报基层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1、县以上等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市(厅)级及以上卫生工作的单项先进获得者。
2、获得县(市级局)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3、有比较丰富的基层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在市级以上相应专业学会上作专题学术报告2次以上。
4、在同行中有相当知名度,在县级以上医学会、预防医学会、口腔医学会、中医药学会、护理学会、药学会各专科分会担任主委、副主委。
5、长期在基层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服务已满30年。
(二)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和资历,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2项以上条件,可破格申报基层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1、县以上等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市(厅)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的单项先进获得者。
2、获得县(市级局)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3、有丰富的基层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在县级以上相应专业学会上作专题学术报告2次以上。
4、在同行中有相当知名度,在县级以上医学会、预防医学会、口腔医学会、中医药学会、护理学会、药学会各专科分会担任主委、副主委或委员。
5、长期在基层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服务已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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