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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医学卫生专业计划生育卫生技术正副高及中级资格评审通知 浙卫发 [2015] 79号
更新:2015/11/18 字体:

                                  2015年浙江省医学卫生专业计划生育卫生技术正副高及中级资格评审通知 
                                                                              浙卫发 [2015] 7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等文件及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精神,经研究,现就2015年度全省计划生育卫生技术高级(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各级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宣传教育等工作,并已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晋升或转评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拟晋升或转评中级计划生育宣教、药具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条件
  详见附件1。

  三、评审组织及要求

  (一)评审时间。2015年全省计划生育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拟于12月份进行。评审材料须以市为单位于12月4日前送我委人事处(委直属单位参加评审人员的材料由单位统一报送),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评审办法。我委人事处对各市推荐评审对象资格及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分别提交中级评委会和高级(副高)评委会进行评审。申报评审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经中级评委会评议同意推荐后,还须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业务笔试(具体要求及笔试参考用书详见附件2),笔试总分为100分,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笔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015年笔试成绩当年有效。按改革精神,从2016年度起,统一参加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合格成绩3年有效。

  (三)相关要求。各单位对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拟申报评审人员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述职(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廉洁自律及历年考核、论文等情况)。各单位要将《推荐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述职、公示情况均要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一栏中说明。各单位要严格按上报材料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核、整理工作(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详见附件3),相关表格请到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网站
www.zjwjw.gov.cn)“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专题栏下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报我委人事处。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上报材料,将予退回。

  各市各单位对申报破格晋升人员的条件要从严把关。应鼓励不具备规定学历,尤其是4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对口专业的在职学历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对破格晋升中“单位业务骨干”的条件要严格把握,申报人员须确有真才实学,其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在本地本单位得到普遍认同。

  申报评审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已通过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对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的,给予通报批评。

  从2016年度起,整合卫生、计生系列职称,计生专业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执行我省改革后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政策,所有申报业绩材料取得时间均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全省“以考代评”。

  (四)缴费规定。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缴付评审费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280元,推荐费150元,合计43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180元。请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和有关单位统一收缴后汇送,帐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01613535050006389,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注明“计生职称评审费”字样。

  委人事处联系人:沈晓杭,电话:0571-87709026;黄卫华,电话:0571-87709029。

附件:

1.评审条件

2.业务笔试要求及笔试参考用书

3.上报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

4.表格下载

更多信息:浙江省公开征求《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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