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人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或参加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主持或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并获省部级奖项;
3、在盟市及以下药品检验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或参加盟市级科研课题并获盟市级奖项;
4、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技术专著至少一章;
5、在自治区级单位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
在盟市级单位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在旗县级单位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在苏木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提供1篇本专业论文或工作总结,是否发表不作硬性要求;
蒙药专业发表论文不要求核心期刊。
6、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二级会议)2次以上并写出较高水平综述论文1篇以上;
7、主持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并通过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中对申报人员在业绩成果等方面区别对待的量化要求,原则上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床位数或该机构的级别确定。
第十六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的论文。国家级学术期刊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管、主办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主办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
第十七条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药学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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