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全科医生(基层)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只在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全科医生(基层)岗位。取得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基层)高、中级职称者,颁发全市统一的“全科医生(基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全科执业范围,在全市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
第十四条 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在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分别满10年、15年、20年,评定全科医生(基层)高级职称后继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者,事业单位无相应岗位的,其聘用可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取得重庆市全科医生(基层)高级职称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服务满5年,交流到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者,符合卫生技术其他临床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转评同级别职称,晋升上一级职称时其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市外及本市市级、区县级单位引进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全科医生,到岗即聘。
第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可按规定的政策、条件、程序取得卫生技术其他临床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医学.全在.线搜.集 . www.med126.com,可同时注册专科执业范围。
第十八条 全科医生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因素。加强全科医生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内容纳入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学习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发前已取得主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主任(中)医师资格,并经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者,可相应认定全科主治(中)医师、全科副主任(中)医师、全科主任(中)医师资格。
第二十条 2010年之前参加原重庆市卫生局组织的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合格人员,视为已完成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第二十一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转岗培训的限制申报考评上一级全科医生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关于重庆市医学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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