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编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出版(或担任副主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有2篇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护理专业申报人员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州、市(厅)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中华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行业学会的奖励2项(排名第一),或主持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1项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1项,或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棑名第一)。
2.州(市)级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人员需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参编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出版(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护理专业申报人员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获州、市(厅)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主持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州、市(厅)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2项。
3.县(市、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人员需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本专业病案分析或专题技术报告3篇;护理专业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专题技术报告1篇。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县(市、区)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州、市(厅)级以上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主持州、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专业实践经验丰富、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1项。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
3.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以上奖励。
4.主持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2项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2项。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二)。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上奖励。
5.主持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2项。
6.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成绩,作为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延迟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的情形和期限规定: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称职)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称职)的,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开除党籍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行政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发生医疗事故的,自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之日起,一级、二级、三(四)级医疗事故责任人,分别在三年、两年、一年内不得申报。
(四)存在收受红包、回扣或大处方、滥检查等违纪违规问题的,自查实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
(五)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的,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可参照县级卫生计生机构的申报评审条件,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第七条所要求的学历条件,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专业学历。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学术科研成果,是指对本专业工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指导作用的成果。同一学术科研成果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中所明确要求的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以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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