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委库组建及调整
1.评委会组建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6 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 号)有关规定执行。
2.组建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除广州、深圳外)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组建广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正高级审计师评审试点。
3.调整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相关设置。组建广东省医药专业、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工程技术和林业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余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仍由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调整为省科学院人事处。
(二)评委库管理各评委会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 号)和粤人发〔2007〕197 号文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和增补评审委员,并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评委会评审各评审会应按照《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 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 号)和相关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要创新评价方式、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要按照《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 号)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 号)等规定,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
六、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1.各地、各部门、各评委会要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精神,严格落实人社部发〔2016〕44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加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和发证。
2.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校的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和发证工作由学校自行负责,审核确认结果报我厅备案。其余省直高评委会评审结果由我厅负责审核确认,通过人员名单在我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3.省直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由各评审会自行审核确认,并打印、发放相应职称证书。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在评审结束的1 个月内,向我厅报送评审结果备案和申领证书的相关材料。我厅将视评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抽查。
4.2017 年1 月1 日起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016版)。原2010 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依然有效,不需进行换证。5.2016 年1 月1 日后发放证书的相关信息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查询,此前年份的证书信息查询将逐步向单位和个人开放。
七、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审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督查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暂停其评审权。八、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 年5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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