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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四川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更新:2016/9/9 字体:

(六)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参加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4·20芦山强烈地震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关于调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72号)和《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川人办发〔2013〕224号)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七)论文和科研。

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和科研要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临床护理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关于实施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3号)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享受上述政策的临床护理人员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只能减少1篇最低要求的论文。

(八)病历和专题报告。

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病历和专题报告要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九)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执行。

(十)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登录四川卫生人才网,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评审结果),须同时提供本人纸质申报材料。

(二)单位审查。

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及“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

县(市、区)、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分级审查核实申报人的推荐材料,在《评审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省级主管部门须同时登录四川卫生人才网,在权限范围内的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

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制,经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逐级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卫生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委托现执业机构按程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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