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意见,结合卫生计生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在省市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论文客服QQ,81995535,侧重对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推荐和评审机构按职责权限,可采取业绩量化、述职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择优推荐和评审。按本条件评审通过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聘任相应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1977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报主任医师应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1982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报副主任医师应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须满足以下4项条件中的2项,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1.一级杂志发表论文1篇。
2.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在市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常委以上学术职务。
4.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劳动模范等称号。
其中:对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论文客服QQ,81995535,可满足以下2项条件中的1项:
1.一级杂志发表论文2篇,或SCI收录论文1篇。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
(二)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须满足以下6项条件中3项,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1.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1篇。
2.排名前2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在市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
4.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劳动模范等称号。
5.近3年内在市级以上医院担任护理部主任、副主任。
6.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25年以上。
其中:对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可满足以下2项条件中的1项:
1.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2篇,或SCI收录论文1篇。
2.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它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外,申报正高级的应取得全国职称外语A级合格证书,申报副高级的应取得全国职称外语B级合格证书。
(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三)年度考核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应为优秀。
(四)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应按相关规定,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要求。
(五)下基层服务要求。城市医生应按规定完成下基层服务任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深入的研究论文客服QQ,81995535;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4.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承担科研的能力,能提出课题并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详细信息: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县及以下卫生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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