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建议,请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反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7年1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与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是指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
第三条 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别,名称为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的相关规定,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的,统一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的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仅在全区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有效。取得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的,须参加全区统一的卫生计生专业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资格。涉及晋升的,同级别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五条 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业务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基层合格标准。基层合格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协商确定。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实行评聘分离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具体聘任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计生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申报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学历和任职年限须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满2年;
(二)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满4年;
(三)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满5年;
(四)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满5年;
(五)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在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满5年。
第九条申报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满5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现任职资格年限可缩短一年。
(一)执业范围注册或加注全科医学专业满2年,申报全科医学基层副主任医师资格。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连续三次优秀等次或个人获县处级以上业务类奖励(排名第一)。
(三)自治区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出师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取得现任职资格的规定年限内,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一次基本合格,年限顺延一年;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年限顺延两年。
第十二条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并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发生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未满1年的;
(二)发生医疗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未满2年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受到查处未满3年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 因专业岗位变动,需申报评审或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在符合本评审条件的同时,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较丰富的基层卫生计生工作临床实践经验,能正确诊断和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具备本专业危急重症与疑难病例的鉴别诊断、抢救处理和转诊能力,熟悉本专业基层公共卫生情况并能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能对工作实践经验或本专业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确定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家庭签约服务、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目标。
(三)取得现资格以来,按自治区统一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到上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进修学习累计满四个月并取得结业证书(每次不少于1个月)。
(四)具备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取得现资格以来,培养带教2名以上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备一定实践经验和分析总结能力,结合典型病例、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病例或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案例,撰写2篇具有独到见解的技术总结(每篇3000字左右)。
第十六条 申报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丰富的基层卫生计生工作临床实践经验,能正确诊断和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具备本专业危急重症与疑难病例的鉴别诊断、抢救处理和转诊能力,熟悉本专业基层公共卫生情况并能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能对工作实践经验或本专业实践中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指导意见。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确定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家庭签约服务、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目标。
(三)取得现资格以来,按自治区统一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累计满四个月并取得结业证书(每次不少于1个月)。
(四)具备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取得现资格以来,培养带教3名以上下一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分析总结能力,结合典型病例、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病例或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案例,撰写5篇具有独到见解的技术总结 。
第十七条 对申报参与评审的专业技术材料要求如下:
(一)病案
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技术人员须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主治典型病例一览表》,每年病例数不少于10%。评审会从中抽取8份原始病案,参加评审。提交病案必须为申报人本人主治或主刀的病例资料。
(二)专题报告
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岗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6份。评审会从中抽取3份,由申报人提供原始病案或资料参加评审。
(三)“三新”工作总结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提交本人运用本专业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某项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三新”工作总结须包括新技术项目名称、开展该项目背景、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项目的讨论与结论等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全区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地区的评审细则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在地级市卫生计生部门。基层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地级市组建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评审通过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备案审验后,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发文发证。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根据第十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如实记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制度,依岗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年终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个体诊所和其他小规模社会办医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条件规定的,可以申报相应基层专业技术资格,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推荐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规定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年份上一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发〔2007〕17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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