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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卫评审〔2017〕1号
更新:2017/7/10 字体:

关于2017年度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卫评审〔2017〕1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卫生计生委;有关大学、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福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专业实践能力,更好地规范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全行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发 〔2012〕40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同意,现将做好2017年度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 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文件精神,结合岗位设置情况,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切实做好以强化工作业绩为核心的考核推荐工作,注重临床综合能力考核,考核推荐向急诊医学、儿科学等紧缺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各单位根据申报人员工作岗位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
表》(见附件1),同时认真核实申报材料,重点是申报人的学历证明、资 格证书、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把好申报准入关。

(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宏观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作用,组织人事干部开展业务培训,解读政策要点和操作口径,加强政策宣传,结合岗位设置认真审核上报材料后,报送评审受理部门。

(三)申报医师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且合格。

二、申报要求

(一)回国留学人员申报

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 则》(沪人社专发〔2016〕2号)文件精神,回国留学人员为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 技术水平,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或者两 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高评委及主管部门审核,可比照国内 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 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参评依据。对其中回国5年内取得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 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国家及本市正高级职称同 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二)论文要求

1、送审论文须发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并标 有“ISSN”、“CN”期刊号,“新闻机构查询”栏目中查询不到的期刊(包 括连续型电子期刊)不能作为送审论文。综述、个案报道和译文不予受 理,对罕见的个案报道由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审核后予以受理。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2、按文件规定须在核心期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者,请参照《核心
期刊目录一览表》,并在论文宣读表上标注核心期刊目录的序号。核心期刊目录可查询上海卫生人才网。

(三)科研课题、科技奖项等材料要求

1、完成局级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排名要求为前3名;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排名要求为前5名。

2、科研课题须提供课题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结题验收等材料。

3、申报人员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科技奖励的,需提交奖项证书以及申报科技奖项的材料。评选获奖证明材料、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不能作为奖项上报。2017年度科技奖项可纳入申报范围。

(四)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能力要求

凡参加卫生高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单位结合岗位要求考核其能力水平。

(五)定期工作要求

凡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中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 资格的临床主治医师(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 的意见》文件规定,完成基层“定期工作”任务,并考核合格。各单位 及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基层“定期工作”考核和管理工作。

(六)第二年申报和隔年申报要求

1、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第二年继续要求申报的人员,必须在申报当年度取得以下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之一,否则不予受理:

(1)取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产学研项目,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A级认定的项目,须提交立项及项目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

(3)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的专著(不含编著、教材、合著)。

2、评审未通过人员隔年申报须有新业绩(包括在专业技术工作中 解决疑难问题、发表新论文、承担课题及临床创新等)。

(七)诚信要求

申报个人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见附件2),如提供的材料有失实、虚假情况,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责任。

(八)申报材料要求

1、论文只需提供杂志封面、目录及论文复印件,论文杂志原件由单位进行审核。

2、为了加强申报人员信息管理,单位需登录“上海市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打印申报人员《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作为申报材料之一。

3、所有申报纸质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附件盖骑缝章。

(九)公示要求

为了提高考核工作透明度,各单位将考核推荐的结果在单位内公示,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证明,填写《申报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一览表》(见附件3)。

(十)评审面斌要求

1、凡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审面试。面试时,申报人员须用PPT形式进 行汇报,主要介绍本人学习、工作简历和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包括
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发表的论文、承担的课题及 临床创新等),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2、在国外执行援外医疗的人员,由单位出具专题报告并提供有关批 件等材料,经批准,不参加面试的申报人员,需提供汇报的PPT材料, 可以进入评审程序。单位申报时须提供《援外执行公务人员名单表》(见 附件4 )。

在囯内执行对口支援公务的人员,应参加面试,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经批准不参加面试,需提供汇报的PPT材料进入评审程序。

3、申报人员制作和上报PPT要求 

(1)申报人员制作PPT电子文档内容不得超过20页,文件大小严格控制在5M内,电子文档名称格式为“学科组+姓名+身份证号码”。

(2)各主管部门(单位)汇总申报人员PPT电子文档后,统一于9 月27曰前上传至《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系统》,具体操作详见上海卫生人才网。

(十一)其他事项要求

1、根据本市相关文件要求,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截止时间到当年12月31曰。申报人员的学历、论文发表、课题等材料截止日期为评审材料申报之日。

2、单位或主管部门在上报申报材料时,按《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系统》软件信息要求上报。

3、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体开业行医人员的任职资格申报,由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受理审核后上报。

4、符合本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的,现在本市医药商业行业和中药商业行业从事临床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和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分别受理审核后上报。

三、受理时间、地点及相关费用

(一)受理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9月4日至5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
9月6日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9月7日  各有关大学
9月8日  委属单位及其他医疗机构

(二)受理地点: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都北路408号)。联系电话:021 -63596135。

(三)费用:评审费1000元/人。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一览表》

4、《援外执行公务人员名单表》

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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