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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更新:2017/9/1 字体: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及调整

1.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今年我市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卫生技术职务资格正高级和副高级评审委员会、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正高级和副高级评审委员会、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经济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所属的相应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同意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各区市、高新区所属的相应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全市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名单见附件1。

2.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区市、本部门(单位)所属的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药品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由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评价。

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确认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备案管理,全市统一编号。通过备案后的评审结果由各初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负责发文公布、印发证书。未经备案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予认可。

3.需要委托其他评审委员会代评的,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审核并联系委托评审事宜,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出具委托函后,由办事机构统一报送。

驻青单位委托我市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由其具有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书面委托评审函,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评审函的部门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1.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2.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办法,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可采用业务测试、面试答辩、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地评审评价。

3.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拟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相关通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发布。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根据审核情况,研究拟定本系列本级别《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认真组织评审。

(三)评审结果核准公布及发证

1.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对评审结果公示、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2.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异议期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相关的核准备案材料。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行文公布。

五、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区市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区市、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制,健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督查。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建立职称评审违纪违规信息档案,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各类违纪违规信息统一管理使用。

六、其他

1.职称评审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文件。

2.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上级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2017年度青岛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名单

附件2: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说明

附件3:2017年度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情况统计表

附件4:青岛市事业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附件5: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表

附件6: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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