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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四川省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川中医药办发〔2017〕52号
更新:2017/9/14 字体:

(九)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十)中医药临床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是申报人员在临床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中医药临床经验和体会,能反映其专业实践能力和水平的书面报告。申报人员应选择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持、参与开展的,且具有较髙代表水平的疑难复杂病例或擅长病种的中医诊疗体会。参考文献要明确注明出处,专题报告须按规定格式书写(具体要求见附件8),字数不少于2500字。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中医药和基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登录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官网进入中医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入口,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评审结果),须同时提供本人纸质申报材料。

从今年起,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副高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并且本人须对上传材料的清晰度和真实性负责。

申报人员在填报信息完成后,须上传本人照片。上传照片须为申报人员本人近期清晰、可辨认的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不得上传生活照、视频捕捉或摄像头所摄照片;照片大小为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40-50kb之间。

(二)单位审查。

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及“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

县(市、区)、市(州)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分级审查核实申报人的推荐材料,在《评审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同时登录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官网,在权限范围内的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

申报中医药和基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制,经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逐级报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委托离退休档案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

(四)同行专家评议。

省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和《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关于开展评审工作。

凡申报中医药正高级、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专业实践能力答辩。答辩以现场问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申报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医古文等。

(五)评审结论公示。

评审结论在省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者,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通知。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表中须贴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申报专业按《评审专业目录》(附件1)填写。

2. 任现职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

3. 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主要业绩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经专门部门鉴定并通过的成果证书等)复印件。

中医药临床工作报告(格式见附件8)。

申报评审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证明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个人总结报告和聘期内临床工作量考核记录(附件7)。

4. 本专业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文件复印件(取得本专业多学历证书者,需提交不同层次学历证书)。申报医师类或护师类任职资格者还需提供《医师资格证》或《医师注册证》复印件。

5.《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复印件。复印件内容要明确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继续教育手册编号、连续五年继续教育学分情况。

6.《四川省(基层)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申报公示表》(附件3)。根据川人发〔2003〕171号文件精神,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试行公示制度。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业绩贡献材料,在上报前须由用人单位组织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展示,公示时间7天。

7. 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8. 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需提交《四川省中医药专业副高级职称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其中医药副高理论考试专业必须与其申报专业相一致。

9. 离退休人员档案所在单位委托评审函及离退休人员继续从事中医药技术工作证明。

10.未取得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的人员,申报中西医结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增报下列材料:

⑴有西医学历且参加“西学中班”学习,累计学习1年半以上,并附结业证或毕业证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⑵现职任期内撰写有公开发表的中西医结合学术论文复印件两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有中西医结合著作(主编或编写内容达书中内容60% 以上)、或有中西医结合科研成果(系主研人员)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11. 《城市中医药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附件4)和进修学习证明材料复印件。免锻炼人员应填写《城市中医药技术人员免锻炼登记表》(附件5,推荐单位必须严格审查且填写免锻炼原因并附相关材料。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免进修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12. 《四川省(基层)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信息表》(以下简称《综合信息表》,附件2 )和综合推荐材料一式三份。综合推荐材料由推荐单位据实客观撰写,要求内容翔实、填写完整、观点明确、文字精练,不超过1500字。主要反映申报人任期内的政治思想、学识水平、业务技能、主要工作成绩、年度考核结论和本周期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等内容。其中业务能力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本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情况,如掌握本专业所规定的中医药(藏医药)基础理论、临床医学理论、临床技术理论和相关理论知识的熟练程度,掌握现代医学关于本专业疾病的诊断、治疗常规标准和与医学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情况,以及掌握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现代科技知识和阅读中(藏)医药经典著作及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的情况等;二是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情况,包括晋升副高资格人员在任主治医师期间和晋升正高资格人员在任副主任医师期间,每月平均参加临床工作多少天;三是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情况,包括是否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各种临床操作技能和能否处理复杂、疑难病症及急、危重病例的能力;四是承担技术工作及工作量情况,如晋升副高资格人员在任主治医师期间,从事病房主治医师工作多少年,每年诊治病人多少例,能否承担二线值班并独立进行院内会诊等;五是培养人才能力情况,包括是否具有运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级医师、进修医师的能力,能否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年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课多少次,有无带教住院医师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六是科研能力和发表论文情况,包括是否掌握中医药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否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在担任本次晋升前职务期间,有多少篇第一作者论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等内容。

推荐单位应根据《政治思想评分内容及参考分值》(附件6)的标准(政治思想满分10分),务必对申报人政治思想进行评分,否则以零分对待。综合推荐材料应有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二)申报材料审核要求

1.各地、各单位务必严格、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做到客观、准确地反映中医药技术人员的真实业绩和水平,杜绝贬低或拔高申报人员业绩和水平,如发现弄虚作假贬低或拔高申报人员业绩和水平的现象,省中医药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委会有权取消该申报人员的评审资格。

2.省属单位申报人员须经省属医疗机构中医药技术职称评委会推荐通过,市(州)及以下申报人员须经所在市(州)中医药技术职称评委会推荐通过,并在《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推荐表》“基层评委会推荐意见”签署推荐意见。凡未经省属医疗机构中医药技术职称评委会或市(州)中医药技术职称评委会评议通过的推荐材料,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和评审。

3.各市、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和局直属单位务必认真审查副高考试合格证、身份证原件,并由审核人在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审查部门公章;其它材料复印件(学历证书、继续教育手册、基层锻炼表等)须由各申报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未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复印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4.所有申报材料统一规格为A4尺寸,双面印制,印章须为红色,打印和复印字迹要清晰。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三)申报材料包装及报送

1.申报材料内容应按要求顺序依次排列。申报材料须用标准档案袋妥为包装,每人一袋,每袋上均须贴《材料目录》(附件9),并填写所在单位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

2.申报材料须按专业分类,并在每个档案袋的《材料目录》右上角注明学科专业。申报基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在专业前加注“基层卫生”。

3.材料装订。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学历证明、副高资格考试合格证和现任职称资格证、聘任文件、公示表须依顺序装订,独立成册,以便审查。

(2)论文、论著和成果证书等复印件依次装订成册。

(3)其他材料分别单独装订。

各市、州卫生(中医)局和省厅(局)须填报《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申报人员花名册》。

4.申报材料应派专人报送,当面点清,完备手续。

5.漏报、迟报材料或未通知答辩人员按时答辩者,由各地、各单位自行负责。

6.材料报送时间:2017年9月18日至10月13日(见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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