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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湖北省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更新:2017/10/9 字体:

关于开展2017年度湖北省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部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大型厂矿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精神,在本年度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中进一步探索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重点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工作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价制度改革,现就本年度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审对象为全省(除武汉市外)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17年度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现工作岗位和从事的专业进行对口申报。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含本年度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的指导意见,申报评审条件原则上按照《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8号,简称《申报评审条件》)规定执行。过去文件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有关政策要求

(一)申报推荐。纳入岗位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我省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聘用人员以及在我省从业的社会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须经聘用单位推荐,业绩材料在聘用单位公示后,由聘用单位盖章认可,再通过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本人近一年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本省缴纳社保的凭证(单位出具无效)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聘用合同。

中央在鄂单位、部属高校附属医院在我省申报评审时,须出具省职改办签发的委托函,并按程序经单位推荐、业绩材料在单位公示,由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后方可申报。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269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对申报人员提供的能反应其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证书、应用成果等皆可作为评价要素,在量化评审时予以适当计分。

(三)水平能力测试。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为申报评审的必要条件,水平能力测试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实际工作岗位相一致。

(四)破格申报和转评。破格申报条件仍按《申报评审条件》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允许破资历,破格申报、正常评审的护理人员,应先按破格条件办理破格手续。

2017年起,不再实行转评晋升。转评应在新的岗位上(或取得同级别职称任职资格)满1年以上。医药护技不能逆向转评,晋升上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原卫生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原专业岗位业绩不作为晋升依据。高校教师申报评审卫生系列职称的,应先取得主系列职称,并通过全国卫生中级资格考试,逐级申报。

根据省职改办要求,所在单位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条件审查破格、转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市州申报人员应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用人单位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职改办审批,县市区集中报市州卫生计生委和市州职改办审批,省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由省卫生计生委直接审批,中央在鄂单位、部属高校附属医院等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申报材料提交后,由省卫计委审核把关后,报省职改办集中审查,发现未达到相应申报条件的,将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审核部门责任。

(五)健康教育(卫生管理)专业。申报健康教育(卫生管理)专业主任技师评审的,原则上应具备医学专业相关学历、学位,取得卫生类专业技术职务,并在卫生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上从事卫生政策和卫生事业管理研究工作。医学会、卫生执法类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

(六)论文代表作。此次评审推行论文代表作制度,克服唯数量轻质量、唯刊物级别轻实际应用的现象,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最多不超过6篇,请个人按照专业相关度、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等标准,将提交的论文重要程度进行排序,评委会根据单位级别或岗位性质制定评价规则,选取排位在前的若干项代表作进行质量评分。除代表作以外的论文仅供评委参考,不作量化评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申报人提交的论文文字复制比一般不应超过30%。

(七)基层服务。2017年起,晋升正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工作任务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作为评审时的一项重要评价要素。

基层服务经历的认定按照《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4〕138号)和《关于湖北省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服务的通知》(鄂卫发〔2004〕109 号)执行,医联体内的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时间。依照谁派出谁盖章、谁备案谁盖章的原则进行审核,对未如期完成下基层任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否则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

(八)继续医学教育。根据《关于进一步严肃评审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5〕135号)要求,继续教育不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合格的可作为评审的一项重要评价要素。

(九)探索强化临床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评价。针对医、药、护、技各专业特点,将病案首页信息、原始病例、危急重症会诊记录、临床合理用药指导材料、疑难危重病人护理计划、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方案、公共卫生事件分析报告、医德医风评价报告等能够反映申报人员临床实践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材料纳入申报范围作为评委评审的参考要素(详细要求见附件2),申报个人及推荐单位需提前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十)材料截止时间。申报人参评业绩材料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本次材料申报和审核依托湖北卫生人才网进行,所有材料一律实行网上申报,个人、单位及各级审核部门需提供的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2,请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二)申报系统将于10月16日开放,到11月15日全省数据审核提交完毕,请申报个人及各级审核管理部门按要求完成申报工作,具体审核流程及时间安排见附件1。单位审核账户及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账户与上一年度一致,如有遗失或新增请主动联系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各级人社(职改)部门的审核账户由省职改办统一发放。

(三)各单位提交网络数据时,同时上报部分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以市、州为单位统一造册上报,部、省属单位直接造册报送。纸质材料仅接受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一览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不接受其他手填或自排版形成的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报送全过程要逐级审核、签字、盖章。

(四)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鄂财综发〔2003〕12号文件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标准为300元/人。网络数据提交后,审核不通过人员的评审费一律不予退还。

费用缴至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省直支库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中北支行

帐    号:3202016711200310467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坚持以德为先的评价导向。申报过程中要坚持诚信承诺和公示制度,每位申报人员必须签署《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所填写的文字内容及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凡在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对已取得的任职资格予以撤销;对审核不严或帮助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申报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相关业绩材料必须在推荐单位公示1周以上,公示完成后由单位出具《单位审核、公示证明》,内容包括本年度本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人数、本次正式申报人数、被公示人综合排位位次,附三名以上群众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有效。

(二)强化单位责任,加强各级监督。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推荐单位是申报材料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网络数据和纸质材料的填写规范性、真实性负责。要严把推荐关,按照规范进行审核盖章,因审核不严影响评审的,责任由申报个人及推荐单位承担;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逐级对推荐、申报的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对推荐、申报、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在推荐、申报、评审过程中,要严肃申报、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要求,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建立倒查追责机制。2017年卫生系列仍然实行评前拟评对象和评审结果双公示。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材料上报前发现问题,单位未调查核实,未形成明确结论的,单位不得上报材料;在材料上报后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出具专题报告,经省职改办审定同意后可取消参评资格。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采取抽查的办法,对各有关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对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单位,责令其整改;对谎报公示情况或帮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凡在推荐、申报、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现象的将计入职称申报系统的诚信体系,省职改办将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并将有关违纪线索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材料接收单位:湖北省卫生计生人才交流发展中心

报送材料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12楼1212室。

联系电话:027-87232296    邮箱:hbwsrc@126.com

附件:

1. 申报审核流程及时间安排

2. 受理材料内容及审核要求

3. 申报相关材料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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