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丽水市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
(二)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
(三)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1号)
(四)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
(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
(六)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3〕131号)
(七)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
(八)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
(九)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
(十)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
(十一)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
(十二)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
(十三)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丽人社〔2017〕190号)
二、有关政策规定
(一)共设置100个专业,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
(二)结合市级、县及以下单位不同人员的岗位职责,所有申报者应提交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情况,填报在综合表相应的栏目内。
2.提交《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5例,一般应包括实例情况、处理办法、取得成效等内容,应尽量采用不同年份的实例,体现个人能力和水平;同时,申报临床、中医、口腔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填50例),其中申报专业序号为32-35、37-42的人员可不填写。应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3.论文发表及科研开展情况,论文及科研的内容应与岗位工作相关,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创新性和科学性,能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有助于推动医学发展。县级及以下人员不作申报要求,可作为评审参考。
4.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简称“三新”)应用推广情况,一般应包括“三新”内容、应用推广情况、取得成效。申报正高提供2项,副高1项,申报内容与5例实例不能重复,填报在申报系统相应的栏目内,并在线打印生成《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推广表》。
5.教学带教(业务指导)情况,在申报系统综合表-教育工作-教学带教工作表中,填写任现职以来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如进修生、实习生、规培生等)、研究生的情况。指导下级单位其它人员情况等填入其它栏内。
6.学术报告讲座情况,在申报系统综合表-教育工作-学术报告讲座表中,填写现职以来主要报告、讲座情况,一般应包括报告讲座举办单位或部门、时间、地点、对象、主题等情况,并在线打印生成《学术报告讲座情况表》。
(三)转评或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除具备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外,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一级论文1篇,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二级论文1篇。
(四)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实际,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首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牵头)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等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代替1篇论文;免予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等考试;对科研、晋升前下基层时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五)提交的学历、论文、科研、继续医学教育、病例、学术报告讲座、业务指导及教育、报道等各类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三、上报材料目录
(一)各地、各单位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1.上报评审报告(委托评审书)1份。
2.评委会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式2份(A3纸)。
3.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4.其它需要县级认定的花名册:满意度测评、现专业工作环境年限、援疆、援藏、援青、援外、机关到企事业单位等1份。
(二)个人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请按以下次序装订成册:
1.本册材料目录1份。
2.真实性保证书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1份。
5.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6.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其他认证材料复印件1份。
7.现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
8.现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或任职文件)及现申报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及任现职年度考核优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0. 工作环境及援疆、援藏、援青、援外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1. 按附件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表》要求填写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材料复印件1套。
12.任职期间进修、基层卫技培训合格证、下基层(市级申报人员需提供)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套。
13.个人行政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14.个人学术任职材料复印件1份。
15.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1套(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16.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1套(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17.体现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的证明材料1份。
18.学术报告讲座情况表证明材料1套(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19.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推广情况表(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及证明材料1套。
20.基层适宜技术推广材料1份。
21.业务指导帮扶证明材料1套(如培养或指导下级人员等、继教立项与授课情况、带教老师聘任证书等)。
22.重点学科、扶持学科、学科带头人等证明材料1份。
23.个人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及竞赛奖项等复印件各1份。
24.任现职期间论文、论著、在各类报刊(不是论文)等发表的相关专业文章或报道等复印件1套(含论文数据库查询页及SCI收录证明,并按《综合表》所列次序装订成册,限提供5篇)。
25.任现职期间科研立项及科技奖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26.体现专业水平、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材料的其他材料1份。
(三)不装订成册的材料:
1.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3份(A3纸,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3. 提供附件中《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1份(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须提供近1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四、有关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真实、规范、完整,申报材料中所有需要加盖公章的栏目须加盖公章。所有复印件(含上传到申报系统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签署“核对无误”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历认证材料复印件、聘任证书或证明复印件、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电子版上传申报系统,并提供相应纸质材料。
(三)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在线生成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相应材料电子版上传申报系统。
(四)提供的论文、论著,须是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期间,以排名第一位的第一作者或SCI论文第一通讯作者发表,并有正式刊号或书号。不符合要求的论文、论著不得提供。提供的论文、论著,为非中文类语言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版译文。
(五)论文、论著不需提供原件,只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复印封面、目录、文章页、封底。同时,论文须提供电子版本,中国知网收录的论文在申报系统中填写检索网址,中国知网未收录的论文上传CAJ或PDF版论文,并提供WORD版,SCI论文同时上传中文版译文电子版。
(六)所有申报提供的国内论文,须提供在中国知网、维普数据库、或万方数据库、论文在线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内容应包含论文题目、第一作者名称、作者单位、发表期刊名称、发表时间等信息。未被数据库收录的须提供由杂志社出具的论文真实性证明。打印页面或收录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粘贴在杂志封面。
(七)申报材料袋必须为纸袋,质地坚硬,不易破裂,并按附件中《评审材料清单》要求填写后,粘贴在评审材料档案袋外面。
(八)评审结束后,申报材料一律不退,请申报者自留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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