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金华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金卫〔2019〕71号
各县(市、区)卫健局、人力社保局,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原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和《关于做好金华市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金市职改办字〔2019〕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9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9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持续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权限下放,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信息化要求,切实加强网上申报评审和职称数据共享工作。在总结2018年评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丰富业绩指标;进一步健全评聘制度,规范评聘程序;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把好推荐审核关,激发卫技人才积极性。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今年新增多家医共体自主评聘单位,各地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明确职称工作导向,严格落实各项评聘规定。各县(市、区)卫健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业务指导、过程监管、结果督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主评聘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着眼单位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评聘标准、健全评聘制度,确保自主评聘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晰工作任务。非自主评聘单位仍按浙人社发〔2016〕105号和金人社发〔2017〕44号的评价条件及申报要求报金华市卫生高评委评审。在推荐评审中,各地各单位应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突出医德、业绩、能力导向,严格按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把关等程序开展申报工作,可采取技能考核、量化评价、述职答辩等形式,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和全面衡量,择优推荐上报。
自主评聘单位应按照浙卫发〔2018〕29号和金卫〔2018〕81号文件精神,抓紧制定评聘方案,评聘方案包括近三年评聘规划、各科室岗位设置情况、各科室岗位使用计划、评聘标准制定、专家库组建、年度申报情况及评聘程序等。评聘方案经职代会审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县属自主评聘单位评聘方案同时报金华市卫健委、金华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有关倾斜政策。贯彻落实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等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对长期扎根山区、欠发达地区等人员,及从事儿科、院前急救等紧缺岗位人员和县以下单位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专家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四)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确定专人审核申报对象提供的评审材料,特别对申报人提供的工作量、病例、学术讲座、新技术新项目、论文、科研等材料的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真实性保证书》相应栏目签字确认。各单位可通过论文学术相似性检测、信息比对、内部测评等方式,辨别申报人员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卫健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申报人提供的5个实例和50个病例进行逐一核查,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申报要求
卫生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按各单位制定的评聘方案执行。非自主评聘单位年度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包括政策依据、材料要求、专业目录等见附件,其中: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市属单位应符合浙人社发〔2016〕10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他医疗单位和县属单位按金人社发〔2017〕4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申报人应以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受理职称申报。
(二)考试有关要求。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60分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试合格成绩仅作为申报条件,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三)继续教育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学时要求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执行,其中专业科目学分以金华市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审核为准。
(四)个人填报有关要求。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市所有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打印后由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再按评审权限逐级审核上报。
(五)评审信息公示有关要求。要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评审信息公示工作,提交的《综合表》、《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推广表》、《学术报告讲座情况表》等个人所有申报材料,要在单位内进行全信息公示。同时,各地各单位做好评前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所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
(六)评前准备。各县(市、区)推荐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前,将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抽取、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评审对象公示等情况分别报送当地人力社保局,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召开年度评审推荐会。
(七)材料报送要求。申报评审人员须按附件中上报材料目录进行填报、整理,评审申报材料于2019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市卫健委办公室,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不予受理。
(八)其他。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费和评审费,由各地、各单位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收取。请各县(市、区)卫健局和有关单位统一收缴后集中汇送,帐号: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1208013029033730126,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并在用途栏内注明“XX(单位)高级职称评审费”字样。
为确保2019年度申报评审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按照改革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卫健委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79-82469202。
附件: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各县(市、区)卫健局、人力社保局,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原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和《关于做好金华市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金市职改办字〔2019〕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9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9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持续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权限下放,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信息化要求,切实加强网上申报评审和职称数据共享工作。在总结2018年评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丰富业绩指标;进一步健全评聘制度,规范评聘程序;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把好推荐审核关,激发卫技人才积极性。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今年新增多家医共体自主评聘单位,各地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明确职称工作导向,严格落实各项评聘规定。各县(市、区)卫健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业务指导、过程监管、结果督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主评聘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着眼单位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评聘标准、健全评聘制度,确保自主评聘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晰工作任务。非自主评聘单位仍按浙人社发〔2016〕105号和金人社发〔2017〕44号的评价条件及申报要求报金华市卫生高评委评审。在推荐评审中,各地各单位应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突出医德、业绩、能力导向,严格按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把关等程序开展申报工作,可采取技能考核、量化评价、述职答辩等形式,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和全面衡量,择优推荐上报。
自主评聘单位应按照浙卫发〔2018〕29号和金卫〔2018〕81号文件精神,抓紧制定评聘方案,评聘方案包括近三年评聘规划、各科室岗位设置情况、各科室岗位使用计划、评聘标准制定、专家库组建、年度申报情况及评聘程序等。评聘方案经职代会审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县属自主评聘单位评聘方案同时报金华市卫健委、金华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有关倾斜政策。贯彻落实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等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对长期扎根山区、欠发达地区等人员,及从事儿科、院前急救等紧缺岗位人员和县以下单位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专家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四)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确定专人审核申报对象提供的评审材料,特别对申报人提供的工作量、病例、学术讲座、新技术新项目、论文、科研等材料的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真实性保证书》相应栏目签字确认。各单位可通过论文学术相似性检测、信息比对、内部测评等方式,辨别申报人员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卫健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申报人提供的5个实例和50个病例进行逐一核查,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