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师承的师徒关系怎么确定
第二章 师承关系确认 第五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跟师学习满5年。
第六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保证完成带教任务。
第七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五份,继承人、指导老师及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各执一份,同时应分送核准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各一份备案,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将合同书复印后送拟执业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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