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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7/6/8 字体:

关于做好2017年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中国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锦州医科大学、沈阳医学院、大连大学,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4〕29号),根据《辽宁省住院医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辽卫办发(2016)127号),省卫生计生委定于2017年6月-8月组织开展2017年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基地及专业

按照《关于对2016年度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检查及结业考核情况的通报》(辽卫办发(2016)336号)要求和我委公布可招收学员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下简称基地,基地名单及单位人、社会人招收名额见附件1,本年度招收专业基地以附件1为准)、参考各培训基地近2年结业考核通过率(附件2)进行报名。其中,国家级基地协同医院按照协同医院名称报名,学员纳入主体基地统一管理。

上述有关信息可在辽宁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信息管理平台下载。

二、招收对象与培训方式

(一)招收对象

1.单位人招收

(1)2016年、2017年所有新进入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技术岗位工作的、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生(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如其从事专业属于培训专业范围,必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2014年进入三级医院和县(区)医院的,2015年进入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如其从事专业属于培训专业范围,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且未聘任中级技术职称者,需补充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18年起,原则上不再招收2014年及以前入职的临床医师。

(3)2013年及以前入职的需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且未通过2016年招收考试的人员,由送培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推荐材料方可报名。

2.社会人招收

招收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专业,2015至2017年毕业的全日制五年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为加强对紧缺专业人才的培养,本年度临床医学类社会人仅限报考全科、儿科、妇产科、精神科四类专业,并全部纳入计划内名额,享受国家和省财政补助待遇;口腔医学类社会人仅限口腔医学相关专业。

3.2017级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下简称并轨专硕)

招收专业及数量见附件3,具体招收工作由相关高校组织实施。

(二)培训方式

培训医院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应专业培训大纲规定和要求,采取理论学习与临床实践相结合、以临床实践为主的方式,对学员进行规范化的培训。

我省本科、科学学位毕业人员及并轨专硕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为33个月,专业学位硕士毕业人员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为24个月(持有经省级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培养证明专业学位硕士毕业生按照轮转证明上剩佘时间进行培训),专业学位博士毕业生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为12个月。

三、学员报名及录取

(一)宣传动员时间:2017年6月6日-6月18日

(二)网络报名时间:2017年6月19日-6月30日

(三)报名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7年7月7日16时

(四)报名资格审核时间:2017年7月10曰-7月21曰

(五)报名材料

1.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按要求提交《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1份(单位人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名表需在辽宁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学员注册”后保存打印,审核后以网络内上报信息为准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2.与报名信息填写学位对应的学位证及毕业证复印件各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单位人学员需提供在职证明一份,并按照人事档案内容填写工作经历(在职证明模板见附件4)。

5.单位人学员被录取后,报到时需向培训基地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收入证明一份(收入证明模板见附件5)。如无法提供收入证明按照自愿放弃培训处理,不予录取。

(六)社会人面试材料

社会人学员在参加面试时还需向培训基地提供学校就业推荐表、在学期间成绩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单、医师资格证(如巳经考取)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请咨询第一志愿培训基地。

(七)报名方式

单位人学员向所在单位管理部门提交全部材料后,由所在单位填写《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汇总表》(附件6),各市卫生计生委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前置审核。学员上交材料截至时间按照各市规定的期限执行。各市完成资格审核后,将学员有关材料报送省住培中心;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直单位学员由本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省住培中心。各单位材料最后寄达省住培中心时间为7月7日16:00前,逾期不予受理。

社会人学员报名材料准备齐全后,邮寄至省住培中心。社会人员最后寄达时间为7月7日16时,逾期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予招收,不另行通知。

并轨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由高校研究生培养部门负责接收和审核报名材料,审核无误后,填写《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汇总表》(附件6)后,将学员有关材料报送省住培中心。报名时间由省住培中心与高校另行确定。

资格审核合格的学员将由所报第一志愿培训基地通知参加招收考试,考试合格学员,结合社会人员面试结果及填报培训基地志愿,择优录取,培训报到事宜由培训基地通知。录取工作应向贫困地区、基层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并优先录取社会人员及紧缺专业。

(八)招收考试

1.笔试

(1)科目:临床综合、口腔综合。

(2)时间:预计2017年7月末或8月初,周六。

(3)内容:参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招收考试通知请于2017年7月中旬登录省住院医师管理

平台“公告”查询。

2.面试(只社会人参加)

笔试成绩公布后,由各培训基地自行组织对笔试成绩合格学员进行面试,并于笔试成绩公布一周内将合格名单上报至省住培中心。

四、培训过程

(一)学员正式录取后,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并轨专硕由培训基地、所在高校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培训过程中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学员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将其纳入本院住院医师统一管理,单位人的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管理,社会人人事档案委托培训基地相对应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并轨专硕研究生人事档案由所在高校管理。

为避免派出单位的人才流失,培训基地在未征得委派单位同意前,不得擅自招聘或留用培训学员。

(二)符合条件的学员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单位人由送培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人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并轨专硕由所在高校统一组织报名,培训基地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学员取得执业资格后,应在培训基地进行执业注册。对巳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培训基地应协助学员办理执业注册地点变更手续。

(三)各级培训基地按要求为学员提供生活、学习条件,落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的相关待遇。依照国家下达住培补助资金计划和学员招收考试成绩确定国家级培训基地中享受国家级财政补助学员(以下简称计划内学员)。全科、儿科、妇产科、精神科专业学员优先享受国家级补助,2013年及以前即应参加住培的住院医师,原则上不享受国家级补助。单位人学员基本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人应享受与培训基地同级别单位人同等水平的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提供。对全科、儿科、妇产科、精神科专业的学员,将根据我省财力状况,给予额外补助。并轨专硕免费参加规范化培训,其待遇由所在高校提供,不在国家及省财政住院医师专项补助范围之内。

对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领取补助资金的学员,一经发现立即清退,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允许报名,并追究送培单位和培训基地相关责任;涉及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以单位人报名录取参加培训后,办理离职的学员,由培训基地按照社会人身份重新组织面试,面试通过可以继续培训,将身份变更为社会人;面试不通过终止培训,不记入诚信档案。原则上办理离职人员距离住培结束时间1年内,按照原专业继续培训;距离住培结束时间超过1年者,转为全科、儿科、妇产科或精神科专业,并酌情延期培训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五)国家基地(含协同医院)学员培训结束经毕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六)单位人和社会人学员,可以通过同等学力方式向有关高校申请硕士学位。具体办法见《关于印发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卫发〔2015〕77号)、各高校同等学历招收简章。

(七)培训终止或结束后,学员与培训基地关系自动解除。

五、有关要求

各培训基地学员招收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市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通知内容,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把好材料审核关。

2017年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数、在培全科学员数已纳入省市政府目标考核,请各市认真对照指标,做好本市住培专业招收结构调整。

2017年住培招收工作原则上只进行1次,请各单位及时通知拟招聘人员报名参培,鼓励拟在辽宁省内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以社会人报名参培。各有关基地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发动,吸引优秀学员。

六、联系方式

(一)省住培中心

电话:024-83282007(传真)

电子邮箱:lnzyyspx0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11楼(邮编:110001)

(二)省卫生计生委

电话:024-23388493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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