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兵团合格标准的通知
兵职改办发〔2013〕20号
各师、院(校)职改办,兵直有关单位:
一、兵团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80分,执行国家标准;少数民族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71分。
二、师(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75分;少数民族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8分。
三、团场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70分;少数民族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39分。
四、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75分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少数民族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8分。
五、本通知中的少数民族考生是指: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锡伯族、达斡尔族、藏族、回族等12个少数民族考生。
六、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达到兵团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合格标准者,兵团职改办统一颁发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应级别),其专业技术资格在兵团范围内有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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