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护士执业注册
一、项目编号
003
二、项目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
三、实施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
五、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程序:
各市(州)卫生局到省卫生和计生委窗口申请,材料审核,领导签批,合格的予以办理,不合格的予以答复。
六、申报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县市区卫生局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交原件及复印件)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有效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6、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聘用证明);
8、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9、经本人所在的医疗机构及各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并录入信息;
10、各市(州)卫生局所制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11、各市(州)卫生局加盖公章的申请注册人员名单。
(二)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军队转地方变更,到省政务大厅办理;地方人员变更,到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1、护士执业注册变更申请表原件(加盖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护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5、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军队自变更提出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反馈信息,反馈信息后即时办理。
(三)护士执业证书的补发:
1、省内发行报刊声明的报纸原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照片1张;
4、护士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
5、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时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及毕业证、护士资格证原件。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责任人
董彪
十、咨询电话:0431-82752870 投诉电话:0431-88905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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