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番护士变更和注册
内容 | 权限内护士的变更和注册(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995-8665065 |
投诉电话 | 0995-8665654 |
办理地址 | 吐鲁番市高昌路2298号地市卫生综合楼六楼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许可科 乘202路在地区卫生综合大楼站下车即到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部长令31号) |
许可条件 | 一、首次注册 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首次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类别在注册机关所辖行政区域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工作。 申请首次注册期间,拟受聘护士可在护士指导下开展临床护理工作。 助理护士不需要注册。助理护士提升到护士岗位,需要向注册主管部门提出执业注册申请,获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护士工作。 ㈠首次注册对象 1、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并轨后,经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者。 2、符合《护士管理办法》及《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规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考者。 3、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部队(含武警)医疗机构的合同护士。 4、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护士。 ㈡首次注册条件 上述人员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轨后),均可依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㈢首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首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者,必须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3、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毕业证(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及学历验证证明或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具体参照粤卫办〔2005〕83号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的有效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广东省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原件)。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4张(同一底版,其中申请表、体检表各1张,另交2张)。 9、人事档案已在我省医疗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的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凭人事部门的拟录用通知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向执业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证书》。 10、在外省或省内其他市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后,在我省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的,须提交外省卫生厅或省内其他市卫生局出具的未注册证明原件。 11、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临床实践考核合格的证明(见附件10)。 12、拟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内部医疗机构执业的护士需提供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申请资料 | 须提交材料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正式文件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二)护士注册申请名单(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在表上的“注册机关意见”中“注册机关盖章”处,由市级卫生局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持有外省毕业证书者,需提交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省教育厅的学历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六)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八)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九)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十)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由医疗机构统一提交,并加盖公章)。 (十一)授权委托书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发证 |
办理部门 | 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许可科 |
决定部门 | 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许可科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9:30-13:00 下午:16:30-20:00;冬季:上午:10:00-13:30 下午:15:30-19:00. |
办理时限 | 30日内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
负责人 | 卡德尔·阿不都斯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标准:首次每名8元,再次注册4元。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1995)98号。 |
发证类型及有效期 | 普通许可;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