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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市护士执业注册(延续)办理指南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8/4/26 字体:

佳木斯市护士执业注册(延续)办理指南

职权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 子项名称 延续
实施主体 佳木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共同实施部门
行政相对人 个人 收费
是否有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部门事项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受理方式 窗口 是否开通网上办理
承办科室 行政审批科 发放证照
或办理结果名称
《护士执业证书》
咨询电话 0454-8602877 办理地点 佳木斯市长安路26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办事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职权依据 一、《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5项 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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