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我市2018年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一)首次注册: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注册条件者;
(二)延续注册:《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为2018年10月31日之前的注册护士。
二、注册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健康标准(详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注册需提交材料
(一)首次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填报日期统一填写2018年10月31日);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纸上,原件经我委审核后现场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临床实习证明应提供实习手册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实习医院及学校公章,或加盖人才交流中心公章;临床实习证明有各科室轮转小结,其他证明一律不予认可。);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提供《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
7、受聘医疗机构聘用合同及复印件各1份(须有正式聘用合同,聘期不得少于一年;合同应有具体日期,工资待遇等);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办理护士集体注册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2张(照片应是证件照,申请表和体检表上必须贴好照片,并与所提交照片一致)。
10、其他
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填报日期统一填写2018年10月31日);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提供《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
四、相关要求
1、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民营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护士注册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收集、核对,在10月22日将申请材料、汇总表(电子版发邮箱)统一报送市卫计委医政药政科审核。
2、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本单位护士注册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收集、核对,并负责通知本辖区内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村卫生室等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注册,并收集材料。在10月23日—24日将申请材料、汇总表(电子版发邮箱)统一报送市卫计委医政药政科审核。
3、市医院、市中医院负责办理本单位护士注册手续,认真核对本单位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在10月25日将申请材料、汇总表(电子版发邮箱)统一上报市卫计委医政药政科审核。
4、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填写表格,《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见附件,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提交的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5、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委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已办理注册的,撤销注册。
6、本次注册工作不接受个人材料提交,请各单位将材料收齐后统一报送,并注意报送时间节点,逾期将不接受审核。
联系人:徐 蕾 4037810
报送地点:健康大楼718医政药政科
邮 箱:ngwsjyf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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