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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基础讲义第二章3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2/10/27 字体: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2)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3)根据开户地点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在异地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对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多选)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医.学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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